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活动的安全主体责任。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飞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