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本市低空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低空经济发展问题,依托省人民政府、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的三方协同管理机制,推动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低空经济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应用推广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