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飞行服务第十二条有效符合国家有关低空飞行申请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反馈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审批结果。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指南,由广州空港委负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