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郁南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磨刀山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磨刀山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