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磨刀山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遗址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磨刀山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