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遗址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磨刀山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