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磨刀山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磨刀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磨刀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磨刀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保护现场,并报郁南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