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传统村落灾害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防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要求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强白蚁等病虫害检查,配合有关机构开展病虫害防治。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