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