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权属有争议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