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