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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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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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