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者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