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可以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化利用等资金,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以及有偿回收。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