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开发淮海战役红色旅游线路、景点景区,培育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品牌,深化淮海战役区域旅游合作,提升淮海战役旅游与都市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开发,合理利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提升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