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驾驶培训;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样式自行制作、使用和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