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明经营类别、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