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有三年以上驾龄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