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