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应当将有关乡村客运站点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乡村班线客运实行公交化运行的,道路、站点、车辆和行驶等应当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