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好、产业关联度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一)采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二)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产品;(三)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