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将开发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对开发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合理用地给予倾斜支持,对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开发区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