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市级开发区。

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建设发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