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五)组织、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要求;

(七)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相关机构等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八)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