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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有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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