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就同一事项重新提出议案,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