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指导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座谈、论证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
重要法规的起草应当成立立法专班,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共同担任起草小组组长,协调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立法研究咨询基地、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