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