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