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