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就区域性、流域性、共同性事项开展协同立法。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