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涉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自治州特别重大的事项,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