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