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