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农业农村、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