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三)城镇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