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及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