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