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职责予以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