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一)道路、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四)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七)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