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二)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三)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四)绿色低碳生活,文明健康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五)移风易俗,提倡厚养薄葬,绿色祭祀。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