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船舶在航行中持续向大气排放黑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