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船舶在航行中持续向大气排放黑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