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联单的,或者联单填报不符合要求的,由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未向船方出具符合要求的接收单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