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油供应单位供应的燃油和船舶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鼓励船舶使用更高环保标准的燃料。船舶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不得在航行中持续排放黑烟。船舶使用废气清洗系统的,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不得违规排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