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燃油供应单位供应的燃油和船舶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鼓励船舶使用更高环保标准的燃料。

船舶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不得在航行中持续排放黑烟。

船舶使用废气清洗系统的,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不得违规排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