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际航行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使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确保所排放的压载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压载水处理装置发生故障而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由港口或者码头对压载水进行接收、处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