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船舶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运,以及通过船上或者港口配套设施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要通过船舶转运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鼓励对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进行预处理和再利用。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移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依法处置。

游艇产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开放口岸码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