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参加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以及开展选民接待活动和走访选民等形式,收集对地方性法规案的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地方立法工作市、县(市)、区联动机制,通过书面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调研和论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