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重要立法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共同召集,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法规起草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参与,就主要制度措施、分歧意见和工作进度进行沟通协调。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