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