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部门较多且协调复杂的综合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部门负责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案人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