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