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建议项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