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